每年都需要做匯算清繳納,這時會經常遇到的納稅調整扣除項目有哪些呢?比如說,現在越來越多的企業希望通過捐贈的方式回饋社會。企業符合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可以享受匯算清繳納稅調整稅前扣除比例,具體是如何規定的?一起來看看!
一、業務招待費支出
稅法規定業務招待費按照實際發生額的60%稅前扣除,同時有限額的要求,限額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和實際發生額的60%中的孰小值。
例1:某從事服裝生產的居民企業在2021年銷售服裝營業收入300萬元,管理費用中包含發生的業務招待費20萬元,計算該企業業務招待費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多少?
發生業務招待費的賬務處理: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200000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200000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1=300×5‰=1.5(萬元);
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2=實際發生額的60%=20×60%=12(萬元)>1.5 萬元;
即,業務招待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2-1.5=10.5(萬元)。
二、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在稅法準予扣除的限額為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15%(特定行業30%);超過部分可以結轉以后年度稅前扣除。
例2:某醫藥制造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2021年 取得商品銷售收入 500 萬元,轉讓固定資產的凈收益 30 萬元,銷售費用中包含廣告費 80 萬元,業務宣傳費 40萬元,計算該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應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多少?
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的賬務處理:
借:銷售費用——廣告費 800000
——業務宣傳費 400000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1200000
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稅前扣除限額=500×30%=150(萬元),實際發生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80+40=120 (萬元)<150 萬元,即,無需調整應納稅所得額。
三、公益性捐贈支出
稅法規定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慈善活動、公益事業的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如果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使用上述政策。
例3:某制造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年實現利潤總額 670 萬元,其營業外支出中包含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向災區捐款 55 萬元、向目標脫貧地區捐款10 萬元,因違反規定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以罰款 5 萬元。該企業營業外支出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多少?
通過公益性組織捐款、罰款支出的賬務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 ——捐贈支出 650000
—— 罰款支出50000
貸:銀行存款 700000
公益性捐贈支出稅前扣除限額=670×12%=80.4(萬元),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捐贈支出可以全額在稅前扣除,其余公益性捐贈支出 55 萬元<80.4 萬元,準予全部在稅前扣除的。
違反規定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以的罰款,屬于行政性質的罰款,不得在稅前扣除。
即,營業外支出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5 萬元。
四、借款利息支出
(一)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允許在稅前扣除:
1.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準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二)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1.金融企業,為5:1;
2.其他企業,為2:1。
(三)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例4:某制造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向銀行借款金額 1000 萬元,期限 1 年,用于生產經營;向境內關聯企業借款金額 1000 萬元,期限 1 年,用于生產經營,其財務費用中包含支付給銀行的借款利息 60 萬元;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借款利息 60 萬元,已知關聯方的權益性投資為 400 萬元,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年利率為 6%,此項交易活動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該企業實際稅負高于境內關聯方。該企業利息費用調整的應納稅所得額是多少?
支付借款利息支出的賬務處理:
借:財務費用——利息支出 1200000
貸:銀行存款 1200000
支付給銀行的 60 萬元借款利息支出可以稅前扣除。
與關聯方的債資比:1000÷400=2.5>2,可以在稅前扣除的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400×2×6%=48(萬元)。
即,利息費用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0-48=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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