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臺集團公司發(fā)現(xiàn),耀武揚威經(jīng)營部在電商平臺上開設“季老飛天芧臺酒”店鋪,耀武揚威公司則在電商平臺上開設“蘋臺品鑒酒類官方旗艦店”店鋪,銷售的“蘋臺品鑒酒”“季老之徒酒”“季老品鑒酒”“耀武揚威酒”“季老飛天芧臺酒”等商品,其酒瓶、包裝盒以及手提袋上突出使用的標貼和標識與公司旗下商標高度近似。此外,耀武揚威公司網(wǎng)頁宣傳中也多處突出使用與公司旗下系列商標高度近似的標識。
茅臺集團公司認為,在未經(jīng)許可的情況下,耀武揚威公司和耀武揚威經(jīng)營部生產(chǎn)、銷售標有與其商標近似標識的白酒商品,違反了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已構成商標侵權。同時,其生產(chǎn)、銷售與公司的白酒包裝裝潢高度一致的白酒商品、以及域名中使用與其持有、許可使用的商標近似的標識并進行虛假宣傳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相關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
不過,耀武揚威公司及耀武揚威經(jīng)營部認為,自己未曾使用茅臺集團公司所注冊的專用商標,不存在侵權行為。并辯稱自己依法取得了“蘋臺品鑒”“耀武揚威”“季老之徒酒”“季老之徒”等相關商標及圖文證書,故生產(chǎn)銷售產(chǎn)品合法正當。
經(jīng)過審理,法院認為,耀武揚威公司、耀武揚威經(jīng)營部未經(jīng)茅臺集團公司許可,將與茅臺集團公司相關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標識,使用在其生產(chǎn)、銷售被訴侵權產(chǎn)品“季老之徒酒”“蘋臺品鑒酒”“季老飛天芧臺酒”“季老品鑒酒”“耀武揚威酒”上的行為,侵犯了茅臺集團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同時,耀武揚威公司將“飛天”“茅臺”及“季克良”注冊商標使用于域名中,容易使人誤認為網(wǎng)站與茅臺集團公司或者與季克良有特定聯(lián)系,其主觀上具有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了相關公眾的混淆誤認,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具有惡意,其行為構成了對茅臺集團公司的不正當競爭。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耀武揚威公司、耀武揚威經(jīng)營部,立即停止侵害茅臺集團公司相關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同時立即停止使用茅臺集團公司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裝、裝潢近似標識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并連帶賠償茅臺集團公司經(jīng)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500000元。(來源: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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